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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总理部署推进《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行动》​

李克强总理提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行动》

国家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是全面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的迫切需要,也是促进就业创业、援企稳岗的内在要求。技能提升行动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贫困劳动力等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明确实施补贴性培训,要将符合条件的各类劳动者全部纳入培训补贴的范围,让没有技能的劳动者具备一技之长,让技能不足的劳动者实现职业技能提升,促进职业技能提升和就业能力增强,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参与培训,通过“职业技能提升,改变你的生活。”

一、技能提升培训主要措施:

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实施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和转岗培训、实施就业重点群体职业技能提升和创业培训、实施技能扶贫计划。

二、技能提升培训对象:

城乡各类劳动者。

三、免费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范围:

免费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人员包括: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农村牧区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对上述人员开展免费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按照培训时间及培训补贴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四、企业职工(包括新录用和在职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范围及标准:

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开展以工代训和上岗前培训的,按照培训时间及补贴标准给予企业最长不 超过6个月的培训补贴。

企业对新录用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新生代农民工、 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两后生”)等青年、 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等就业重点群体人员开展岗前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 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 书,下同)后,按培训时间及补贴标准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全额培训补贴。企业对新录用的其他人员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按补 贴标准的70%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培训补贴。

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含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 训)、在岗和转岗转业培训的,按补贴标准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 全额培训补贴。

企业职工按照职业技能标准参加在岗和转岗培训,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按补贴标准的70% 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培训补贴,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取得职 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全额培训补贴。企业技能岗 位职工参加年度安全技能培训,经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 格的,每年按参加培训人数给予企业人均200元培训补贴。

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职工参加各类特种作业人员 培训和安全技能培训的,按自治区《重点产业需求目录》中A 类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培训补贴。

企业新录用职工(包括新录用并且签订2年及以上劳务 派遣协议的劳务派遣人员)和转岗转业职工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 的,补贴标准可提高到每年不低于6000元,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由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制培训工作。

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

五、其他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资金支出范围及标准:

1、对灵活就业家政服务人员开展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和在岗 “回炉”培训的,按照补贴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对不裁员和少裁员的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开展岗前培训和“回炉”培训的,按照 补贴标准给予全额培训补贴。

2、毕业年度(毕业当年1月1 日 -12月31 日)高校毕业生 (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 毕业生,下同)、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且未登记为失业人员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按补贴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3、对确有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补贴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4、对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开展以顺利回归社会为目的的就业技能培训,按补贴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5、各地可对贫困劳动力、去产能失业人员、退役军人等群 体开展项目制培训。可探索定额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开展培训。

6、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牧区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每天100元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六、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次数: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参加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七、职业资格评价与鉴定:

职业技能培训结业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相关行业部门组织职业资格评价和鉴定 。职业(工种)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参加职业资格评价合格的颁发职业资格证书;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合格的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合格的颁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政策咨询、培训报名热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欣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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